“競業禁止”協議,到底合不合理? |
“原單位向我索賠33萬,還要求新東傢開除我,這不是把人逼上絕路麼!”
沈先生原是杭州泰林生物技術設備有限公司的員工,兩個多月前,他跳槽到瞭另一傢公司。這傢公司也在濱江,叫杭州科百特過濾器材有限公司。
沒想到,泰林公司轉身就把沈先生和他的新東傢一起告到瞭法院。
引發這場官司的導火線是一份協議。一年前,沈先生和泰林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時,附有一份《職工競業禁止協議》。按照這份協議,沈先生無論以什麼理由離職,兩年裡都不能從事老本行,泰林公司每月補償其人民幣3000元。
沈先生說,自己每個月光是房貸和車貸就要交6000多元,泰林公司的做法讓他的擇業自由權受到侵犯,生存都無法保障。
事件
離職惹上官司才知競業禁止協議
沈先生來自嘉興,今年34歲,正值職業黃金年齡。10年前,他畢業於北方一所名牌大學,後來一直從事生物科技有關行業。
按沈先生的說法,在2011年3月進入原單位泰林公司之前,他在好幾傢公司(包括外資公司)呆過,但從來不知道“競業禁止”是怎麼一回事,因為前幾次跳槽,對方壓根都不提這件事。
今年2月20日,沈先生正式與泰林公司解除勞動合同。關於離職原因,沈先生昨天向記者解釋,主要是泰林公司經常安排他出差,但他的性格比較內斂,不喜歡經常往外跑。
他也曾和泰林公司的相關領導提過這件事,但頻繁出差的狀況還是一直沒得到改變。而當時,正好有兩傢公司有意請他過去。其中一傢開出高薪,但是該公司與泰林公司有競爭關系。最後沈先生選擇瞭科百特公司,因為這傢生產的是大型設備,每套價值四五十萬元,而泰林公司生產的隻是價值100元至1000元之間耗材。
沒想到,在新東傢科百特公司上班一個月左右,沈先生就收到瞭法院傳票。他說,這才知道當初勞動合同裡附瞭一份他簽字的《職工競業禁止協議》。
根據協議內容,沈先生從泰林公司離職後,有以下“競業禁止”義務:包括離職後2年內,不得在與泰林公司從事的行業相同或相近的企業,及與泰林公司有競爭關系的企業內工作,不得拉走泰林公司的其他職員;沈先生從泰林公司離職後,開始計算競業禁止期起,泰林公司每月支付3000元的競業禁止補償費;沈先生如果違約,應當一次性向泰林公司支付相當於其在泰林公司時3倍的年薪作為違約金,如果造成泰林公司損失,還得賠償,並且收益全歸泰林公司。
被索賠33萬,被告自稱生存面臨威脅
“沈先生現在面臨的窘境,是他自己一手造成的。”泰林公司的代理律師承認,沈先生在該公司上班時,無論是工作狀態,還是業績,都非常優秀。在沈先生提出離職時,公司進行瞭挽留,但雙方最後還是分瞭手。公司是不得已才走打官司這條路的。
泰林公司的訴訟請求主要有四項,包括:判令沈先生繼續履行雙方簽訂的《職工競業禁止協議》;判令新東傢科百特公司開除沈先生;沈先生向泰林公司支付違約金332204.40元;返還泰林公司已支付的3000元競業禁止補償金。
“如果法院支持泰林公司的請求,我連生存問題都沒法保障。”沈先生說自己結婚才4年,有個2歲的孩子,房子和車子都還在按揭,每月房貸和車貸加起來總共要6000多元。自己原先在泰林公司上班時,月工資至少有9300元。如果從泰林公司離職後,不能馬上找新公司上班,每月隻憑泰林公司支付3000元的競業禁止補償金,養傢糊口都成問題。
原單位是否濫用“競業禁止”條款引發爭議
昨天上午,此案在濱江區法院公開審理時,沈先生因為上班,委托律師到庭,原告泰林公司也由律師全權處理。
泰林公司一方認為,沈先生在泰林公司上班期間,作為公司的驗證工程師,屬於技術“工種”,掌握公司產品的技術標準規范和客戶資料,公司在和他簽訂勞動合同的同時,一並簽訂瞭競業禁止協議。
而他離職後馬上跳槽到競爭對手企業,其行為嚴重違反《勞動法》及違反雙方簽訂的《職工競業禁止協議》的相關規定,侵犯瞭泰林公司的正當權益。
沈先生的代理律師認為,泰林公司與沈先生簽訂的競業禁止協議明顯有失公平,泰林公司給付沈先生的競業限制補償費過低,33萬餘元的違約金過高,而且沈先生的行為並沒有違反雙方簽訂的“競業禁止協議”。
沈先生的代理律師分析認為,泰林公司與沈先生的新東傢科百特公司並不存在競關系。科百特公司是一傢亞洲頂級微孔膜過濾企業,而泰林公司自2002年成立之日起至2011年底,從未生產、銷售過濾設備,沈先生在科百特公司的“驗證經理”職位與在泰林公司“驗證工程師”的工作內容完全不同,沒有也不可能給科百特公司帶來損失。
沈先生的代理律師還特別強調,泰林公司利用其用人單位的優勢,在根本未與沈先生協商的情況下,讓沒有經驗的沈先生簽下瞭雙方權利、義務明顯違反公平、等價有償原則的《職工競業禁止協議》,明顯有失公平,而且有濫用競業禁止協議的嫌疑,因為沈先生並非參與泰林公司產品技術研發核心人員。
庭審進入法庭調查前,沈先生一方請求法院撤銷或更改該不平等的競業禁止協議。
簽訂競業禁止協議
應以自願平等為前提
浙江六和律師事務所的孔建祥律師,曾是省律協勞動和社會保障業務委員會的委員,代理過多起“競業禁止”糾紛官司。
孔律師解釋說,競業禁止協議,是指禁止勞動者在本單位任職期間,同時兼職於與其所在單位有業務競爭的單位,或禁止勞動者在原單位離職後,從業於與原單位有業務競爭的單位,包括創建與原單位業務范圍相同的企業。
競業禁止協議主要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、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。如果是其他不接觸核心技術和商業秘密的人員,一般是不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的,同時必須是雙方自願。
但如果用人單位不約定競業禁止經濟補償金,或不實際支付該經濟補償金的,競業禁止約定條款對勞動者無效。
不過,孔律師同時表示,目前競業禁止協議基本由用人單位單方制作,作為員工,無選擇權或修改權,在簽訂協議時也基本沒有發言權。有的根本不看就稀裡糊塗簽字瞭,也沒拿到協議文本,平時也不註意,等到企業找上門來瞭才知道有這麼回事,此時已經比較被動瞭。為保障勞動者競業禁止期間的生活質量,競業禁止應當遵守公平原則。
江幹區法院預備審判庭朱學軍庭長則分析指出,競業禁止是用人單位對員工采取的,以保護其商業秘密為目的的一種法律措施。雇傭雙方自願簽訂的競業禁止條款,作為勞動合同的一部分,具有法律效力。
但由於競業禁止協議限制的是員工的勞動權,而勞動權屬於憲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權利之一。因此,競業禁止合同的合法有效,關鍵在於是否有損員工的基本生活利益。
作為競業禁止協議生效的一個基本條件,企業必須對員工的競業禁止行為做出經濟補償。競業禁止協議中必須同時寫明補償金的數額和發放辦法,否則就是無效協議。
朱學軍庭長表示,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後出現糾紛,要求賠償的一方必須有明確的證據表明,他已經因為另一方的行為,利益受損。法院也不是其約定多少就判賠多少,而是根據其受損情況判定賠償的具體數額。
說法
遭遇“競業禁止”的人還真不少
左揚,22歲,去年7月從上海戲劇學院畢業。剛走出學校,走上社會的他,如今也被“競業禁止”所困擾。
今年2月16日,左揚向杭州一傢舞蹈培訓機構辦理辭職手續時,人事部主任要他必須簽一份競業禁止協議。根據協議內容,一年內左揚不能在杭州從事舞蹈教學,舞蹈培訓機構每月給他3000元補償,否則就要賠他們10萬元。
左揚來自湖北,11歲開始學習國標舞,從學校畢業後,就應聘到杭州這傢舞蹈培訓機構,這是他的第一份工作。他簽瞭4年的合同,在那裡成為一名專職的國標舞老師,還是國標組教研組組長。
因為老東傢一直不肯給他辦理辭職手續,他每次去其他單位應聘時,招聘單位大多會接到老東傢的電話,每每讓他的應聘告吹。
左揚有些不明白,自己學瞭11年舞蹈,舞蹈技能都是從學校學來的,並不是杭州這傢舞蹈培訓機構的秘技。對方有什麼權力,不讓他在杭州繼續做這一行?
左揚提到,在2011年7月簽訂勞動合同時,單位並沒有將競業禁止條款單獨列出來,隻在第8條款上附加瞭一句“《職務說明書》、《員工手冊》和企業其他相關制度為本公司的附件,是本公司的有效組成部分”。
而《員工手冊》是2011年9月19日下發的,左揚表示簽《員工手冊確認書》那天,他請瞭假不在單位,根本不知道當中有一條,說“離職之後一年內不能從事舞蹈教學”。
對此,杭州這傢舞蹈培訓機構事後解釋說,左揚是學校的教研組長,掌握著大量的學員資料,他可以不重新簽競業禁止協議,但根據員工手冊,該履行的競業禁止還是要履行的。而且舞蹈培訓機構根據法律規定,給予每個月一次的補償金,3月1日第一筆3000元補償金已經打到左揚的銀行卡裡瞭。
像沈先生和左揚這樣,遭遇“競業禁止”的人到底有多少,目前尚未有權威統計。不過濱江區法院表示,今年上半年,該院受理瞭至少四起類似的糾紛。
而江幹區法院預備審判庭朱學軍庭長也向記者表示,該院也受理調解瞭不少相似案例。此外,包括杭州市中院、西湖區法院、蕭山區法院都有“競業禁止”糾紛案件的判例。
(今日早報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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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年9月28日星期三
“競業禁止”協議,到底合不合理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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